2014年12月28日 星期日

關於效率與程序


最近有一條被拆掉的公車專用道。


然後很多人開始感嘆柯P,讚嘆柯P的行政效率等等等。
首先,我先聲明我從來都不是柯粉,我也沒投他,但並不代表我就不爽他。我個人完全遵守所謂的民主社會的遊戲規則,所以投票結果表示柯是市長無誤。

不過話題回到那條被拆掉的公車專用道,首先,這條公車專用道,到底怎麼來的?原先市府規劃,忠孝西路公車專用道要延伸到忠孝東路四段逸仙路,但2006年忠孝西路段完工後,因捷運信義線、松山線動工,為避免交通衝擊暫緩施工。原先考量台北車站的樞紐地位,為配合台北雙子星開發、塔城街中華路型改良、重現古蹟北門,計畫拆除忠孝橋引道再配合啟用專用道,進而提升車輛運行效率,使整體路網道路績效提升,避免塞車。

但不知道為什麼忠孝橋一直沒拆,所以整個計劃停擺。網路上關於忠孝東路專用道不啟用的原因眾說紛紜,但我一直沒找到切確的證據,決定不寫進來,目前唯一確定的是忠孝橋與忠孝西路的公車專用道之間的關係。

重點來了,柯市長上任前原本說要拆,後來郝龍斌前市長與柯市長溝通說明有關公車專用道的相關種種,甚至柯自己選的交通局長鍾慧諭一開始也說最好不要拆,但柯市長上任第一天,就把公車專用道給拆了。其實拆也沒有什麼不好,但是,這個「程序」到底對不對?

首先,臺北工務局說他們是2周前收到拆除通知,兩周前柯市長有何權限可以指揮臺北工務局?再來考慮到臺北工務局此項工作是否為發包?若為開口合約,工作計劃是否有經主管單位同意?開口合約的內容到底是拆除還是維修?拆除沒話說,但若為維修有什麼樣的維修可以把整個專用道「維修」到整個消失?

政府採購法明文規定,10萬以上需採公開招標方式,若為限制性招標則需主管機關核定。政府採購法亦明定「緊急採購」需符合兩要點才可採用:依購法第22條(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第105條(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優良廠商議價或比價,無需公告招標,且免報上級機關核准,以爭取時效。

這條公車專用道,哪裡符合上面兩個要點?

這裡要討論到一件事情,有關效率跟程序。公務體系的「效率」問題為人詬病,但大多人都沒有考慮到一件事,公務體系必須依照「程序」辦事。若公務體系不遵循「程序」,那出現的問題會更多,程序實際上是界定公務員「失職」與否的界限。

考慮到效率,程序似乎顯得多餘。比如說發包這件事情。不需招標,不需比價當然快,但正當性何在?要如何證明選擇的包商是最優良或者最低價的?沒有佐證就代表漏洞存在。身為曾經被政府採購法折磨過的一員,我了解政府採購法的缺點,甚至被無良廠商給惡搞。但也正因我遵循採購法的法條,最後儘管上了法院,我們依然抬頭挺胸並獲得無罪判定。

所以問題在這,「程序」到底是該遵守還是不該遵守呢?如果說是惡「程序」,就可以不遵守,那誰來界定是否為惡?身為高位者,相較於一般人,是否更應該遵守「程序」的重要性,他是否無權自行定義其是否為惡,以避免濫用職權?




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把人生過得像一杯熱咖啡牛奶不加糖


從零開始,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但,既然決定了,我也想努力的過好自己的人生。
希望我的人生跟一杯熱咖啡牛奶不加糖一樣,
不純粹不清澈,不甜卻很香醇,然後,炙熱,
在自身跟他人需要時,都能夠提供溫暖。

今天是在異國的第26日,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