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3日 星期五

關於大巨蛋,「弊案」是不是自己腦補出來的?


這年頭PTT的八卦版簡直成了深喉嚨的集散地,各種陰謀各種內幕都可以在批踢踢上面找到。

                     圖片來源:google搜尋深喉嚨,因為不是她就是拓也哥,還是放她好了
                             

這陣子最熱門的莫過於大巨蛋,PTT的八卦版怎麼會錯過這個呢?目前爆掛內容是說當初只有遠雄一家投標是因為有一項關鍵資料臺北市政府提供給遠雄而另一家沒有,於是神奇的證據就跑出來了。有趣的是號稱公開透明的柯P柯市長不願意公開,但合約內容卻被「片段」的公佈在網路上。郝市長連當初發給遠雄的公文因為已經卸任,都還只能請遠雄提供,代表什麼?代表連郝市長都無法取得這些公文,那請問這網路上的文件怎麼來的?依鄉民們很流行的照樣造句就是:這不是洩密,什麼叫洩密?

好吧,先不提網路上的文件來源,先來看看鄉民們最愛的爆掛證據為何:號稱當初招標文件的關鍵資訊在截止日前兩天才公佈,而兩家公司卻收到不同的回覆。鄉民們,讓小的來為您說明一下好了,首先,兩家公司的問法是不同的,針對不同問法,當然也會有不同的回答。

PTT八卦著重的問題就在於:法定容積面積。由PTT爆掛提供的圖片,可以看到兩家公司對於招標文件提及這個關鍵點,並請臺北市政府釋疑的回文,我要謝謝爆掛人還幫我們劃了重點。

93年4月14日遠雄企業的回覆內容:

93年4月14日洪鼎公司得到的回覆內容:


遠雄問的很簡單:「九萬六千坪是總樓板面積還是法定容積面積?」
洪鼎則是:「九萬六千坪計算方式為何?是否包含可不計入容積部分,例如停車場、機電空間等?另外有無包含法定獎勵空間?「文化古蹟」容積轉移是否包含?若加入這些獎勵容積空間,可否超過九萬六千坪?」

注意到了嗎?洪鼎公司知道停車場、機電空間等是可不計入(法定)容積部分的!

而臺北市政府針對兩家公司的回答雖然不同,但意思其實是相同的。

市府回給遠雄:「這裡指的總開發面積係指法定容積面積。」
市府回給洪鼎:「本案以18公頃為一宗土地檢討法定容積,....扣除...,九萬六千坪為開發上限。且古蹟容積轉移辦法不適用。」

看清楚了嗎?市府在兩個回應當中都很明確地指出此總樓板面積為法定容積面積。公文的寫法就是這麼文鄒鄒,但是看仔細了!洪鼎公司問的是「計算方式」,於是北市府清清楚楚告訴洪鼎公司怎麼算:「這案子所包含的所有土地是18公頃但是檢討後的法定容積,要扣除那些部分之後,剩下的九萬六千坪為上限。」

PTT爆掛者不知道是眼睛不好,還是腦子不好,看不懂人家公文怎麼寫也就算了,不要出來誤導大眾嘛~北市府明明寫的很清楚「本案...檢討法定容積....,九萬六千坪為開發上限。」法定容積、法定容積、法定容積,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這樣你有看懂了嗎?

此外,根據政府採購法內容:第 7 條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 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所以洪鼎公司若真認為截止日前最後一次補充資料有損害他們的權益他們可以提出訴訟,但他們有出來告嗎?沒有。(其實就算有,個人認為他們也一定輸,因為公文寫的很清楚)

就我個人看法是洪鼎公司是因為知道沒有其他獎勵容積跟古蹟轉移容積,覺得不划算才沒繼續投標,那叫做商業考量。洪鼎公司都沒有出來講話了,網路上的鄉民們就別自行腦補了行嚒?

資料來源:








關於大巨蛋,拿「證據」出來講話是有很困難嗎?


近來台北市的新聞一直狂打「弊案」,卻有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市長滿嘴指控東指控西,卻連個一絲絲的證據都提不出來。



因為目前我有一點時間,所以好好的上網研究了一下有關於大巨蛋的案子。所謂的上網研究可不是像大多數人看PTT的八卦版、或者網路新聞就結束了,我的研究是上網把所有有關大巨蛋相關新聞通通讀過一遍之後,開始上政府網站上找所有的文件,務必求證據,就如柯市長所言:「不要跟我講聽說」。

當然,政府的網站一直都做得很差,文件真的很難找,我認為政府文件搜尋引擎的關鍵字太少了,害我每次都在爬文件,找了半天才找到我要看的。其實我要找的東西很簡單,就是一個監察院2009年提出對臺北市政府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報告。

從這份報告,大概基本上所有有關於大巨蛋「不平等條約」的指控都可以得到解答,大多人痛批的是合約內容,但跟合約相關的簽約過程,卻很少有人提及。

於是我們看看這份監察院的文件,民國98年文件編號0980000394巨蛋調查報告的內容:

 92年11月13日經前市長馬英九核定成立本計畫案「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甄審委員會」(下稱甄審會),同年12月26日公告上網招商,迄至93年4月30日收件截止,計有1家投資申請人送件提出申請。93年5月17日經甄審會召開第2次會議,評選出「臺北巨蛋企業聯盟」為最優申請人(下稱最優申請人)。
  • 93年9月29日原遠雄企業協力公司竹中工務店與劉培森事務所於森字第9300298號函市府有關退出本計畫案之專業團隊聯合聲明書
  • 同年10月11日竹中工務店與劉培森事務所函致市府略以:本計畫案投資計畫書中有關設計及興建內容及構想之智慧財產權專屬於該協力廠商等公司所有,任何人均不得使用或轉授權他人使用。
  • 93年11月25日北市府第4次甄審會乃決議:暫緩與大都市建設公司(最優申請人因本計畫案組織之公司型態)簽約,並請該公司確認該原審定之協力廠商-竹中工務店是否繼續合作。
  • 94年1月31日北市府第5次甄審會決議:故大都市建設公司所提變更協力廠商之申請,尚符合申請須知之「特殊情形」規定,請該公司提送擬變更協力廠商之資格證明及相關實績證明文件,俾供審查。
  • 94年5月23日北市府第6次甄審會決議:請該公司舉述補證擬變更協力廠商相關實績證明文件。
  • 94年7月5日北市府第7次甄審會決議:經「綜合考量」,不宜變更協力廠商。
  • 94年7月19日北市府先「 依甄審會原核定內容(不宜變更協力廠商),於通知文到1個月內完成議約及簽訂事宜。」函復大都市建設公司。
  • 94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以本計畫案未於期限完成簽約為由,本計畫案視為流標處理。
  • 94年9月至12月,大都市建設公司先後向市府、工程會提出異議及申訴,經工程會2次撤銷市府針對大都市建設公司異議之處理結果。
  • 95年1月9日北市府第7次甄審會延續會議決議,就「依工程會審議判斷意旨:不同意變更協力廠商,應補附理由」說明此案變更協力廠商必須不低於原協力廠商(竹中工務店)所具有之資格條件故依最優申請人所提供資料及簡報答詢後評估,大都市建設公司擬變更之HOK公司確實無法取代原協力廠商竹中工務店,而否准變更。
  • 95年2月21日北市府依第七次甄選會議決議函復大都市建設公司。該公司再度申訴工程會。
  • 95年5月2日工程會第3度撤銷市府94年7月19日函不同意變更協力廠商、94年9月5日函宣布流標之決定。
  • 95年6月19日北市府依工程會判決於第8次甄審會決議:同意變更協力廠商為HOK公司。 
  • 95年8月14日北市府第9次甄審會即審查配合修正投資計畫書。
  • 93年4月28日核定成立議約小組,前市長馬英九並指派前財政局局長李述德為議約主談人。
  • 95年7月19日、8月8日召開議約會議,因93年6月10日最優申請人提出議約文件後,市府於6月17日至9月23日邀集最優申請人陸續召開11次議約會議,完成本計畫案議約程序。93年9月30日第3次甄審會決議通過之議定契約內容,有關因時空條件變革須配合修正之契約條文進行商議並獲確定,及因考量樹木保護審議期程之不確定性,將影響後續土地交付及興建期程,就有關本基地內地上物拆遷及用地交付時程等相關條文,進行商議並獲確定,其餘條文皆未更動。
  • 95年8月14日第9次甄審會議,通過雙方議定之契約條文。 

糾正內容分作兩部分,第一部分是糾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糾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0950001號】申訴審議判斷書,忽視本計畫案行政目的與設計規範之剛性準則,又重大工程專業不足,不但侵害臺北市甄審會專業判斷範疇,更造成臺北市政府別無駁准協力廠商之決策空間,從而根本影響該案之後續發展,其恣意濫權,核有嚴重違失

第二部分則是糾正臺北市政府,糾正內容(我把跟樹木移植相關條文移除,因為無關):
臺北市政府為配合同意最優申請人變更協力廠商,決議通過最優申請人重提之投資計畫書,顯有違反促參法相關規定,核有違失
臺北市政府與最優申請人議定之「興建營運契約」,其條文內容,或有違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意旨,或違反促參法相關規定;或增加廠商有利並減少其不利因素,致使原有權責及義務失衡損害機關權益,核有違失

在郝龍斌市長98年收到此份監察文件之後,郝市長的回復相當耐人尋味:
感謝監察院讓市府有機會通盤檢討,未來將朝「體育園區」重新規劃。
而郝市長也以此份監察院糾正文重新同遠雄企業議約,並將結果回復監察院,文號098教正0018:
  1. 臺北市政府將於爾後辦理之促參案件,將變更協力廠商及投資計畫書依現行促參法相關規定,詳細載明於申請須知中,俾利相關案件之甄審委員會作出周延之評斷,以提昇辦理促參案件之品質。
  2. 臺北文化體育園區整體規劃案─體育園區(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於100年5月26日該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07次會議審查有條件通過,總計減少之樓地板面積為77,745.09平方公尺,粗估大巨蛋減少面積之商場及附屬設施、停車場,合計市值約153.4億元,使園區塞滿建物之原先規劃,經減建後部分保留市民享有空間之權益。
  3. 有關本院糾正「興建營運契約」議定事宜,該府已與遠雄公司進行9次協商會議在案,惟因契約議定需雙方達成協議後始得為之,該府將持續召開後續協商會議。
看完了整個過程,請問大巨蛋的弊案在哪裡?整份文件把全部過程的來龍去脈都寫得清清楚楚,而且核有「嚴重違失」的是當時民進黨執政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而臺北市政府只有「違失」。在此要注意有「違失」,不代表有「違法」。「違失」意指找不到違法的證據,但是行政或程序上有明顯瑕疵。臺北市政府收到的第一個違失還挺衰的,因為市府是不得不接受遠雄變更協力廠商,而營運契約的問題就要牽涉到「自償率」,這個我有更多研究之後會在找機會說明。

在此可能有人要疑問北市府為什麼一定要遵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決議呢?這就是依法行政。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第五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六條說明主管機關權責包含申訴之處理,而第四十七條規定:爭議處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所以臺北市政府必須遵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決議(是說也違抗了三次但是都被打回來了)。

以上,皆為事實,都有憑有據可以查。如果當初臺北市政府要獨厚遠雄,又何必搞這齣三度撤銷遠雄資格的大戲?


看完這麼一大串,我提了很多法條,找了很多資料,滿嘴弊案,標榜公開透明的柯市長,你的「證據」在哪裡??





資料來源:








2015年1月5日 星期一

政治的「神」,我們有需要嗎?


這與宗教無關,但這幾年台灣陷入的政治狂熱,倒是讓人覺得像是某種新興宗教。


台灣人不知道是否因為被奴役久了,總是很需要一個「強人」出現。古代封建制度下如此或許還可以解釋,而現代民主化了十幾年,台灣人還在偶像崇拜,不需要任何專長,只需要當偶像,便可以成為某種「神」,然後眾人歡呼感嘆。

政治宗教化,專業隨它去,民意是主流。以前我相信眾人的智慧,現在我倒真的懷疑台灣人的智商有全球平均的水準。一堆人跟鴨子一樣,餵什麼吃什麼,完全不用自己的腦子思考。好像網路上寫什麼就是什麼,連查證資料都不會做,只單一接收某一方的資訊,與自身立場不同的訊息就自動旁通,預設值為fault。

我不中立,我必須說。我非常討厭某黨,我對另一黨同樣沒啥好感,但我特別討厭某一黨。我覺得最神奇的台灣現象,便是非我族類一律打為另一方。好像全台灣就只有藍綠兩色,其他我們都是色盲看不見。號稱白色的那方,對不起,在我眼裡看來,就只是披著白大褂其實骨子裡綠到家了。為什麼我這麼說?號稱有181位藍營顧問,請問那181位在哪裡?勝選過後出線的官,我還沒看到任一個藍的,橘色不算。

拜託,當個市長就好好做事,某報有必要天天發新聞,一天發個十篇,我真的看得很煩。






要拆違建就拆,要搞什麼就搞,因為市民信任你才選你,有必要這樣大肆宣揚?一堆若有似無,看似自發又很像網軍的人一天到晚在網路留言板上吹捧,打廣告也用不著這樣吧?這不過是個開始,從選前造神,到現在選後還在讚嘆,不覺得有點口水乾?

說穿了,「神」真的存在嗎?台灣目前經歷過的扁馬不都再再證實神人崩壞只是時間的長短。那麼為什麼我們還是硬要造神呢?我受夠了每天開新聞就是市長今天幹了什麼好事。這年頭我理解宣傳的重要性,但是請適可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