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3日 星期五

關於大巨蛋,拿「證據」出來講話是有很困難嗎?


近來台北市的新聞一直狂打「弊案」,卻有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市長滿嘴指控東指控西,卻連個一絲絲的證據都提不出來。



因為目前我有一點時間,所以好好的上網研究了一下有關於大巨蛋的案子。所謂的上網研究可不是像大多數人看PTT的八卦版、或者網路新聞就結束了,我的研究是上網把所有有關大巨蛋相關新聞通通讀過一遍之後,開始上政府網站上找所有的文件,務必求證據,就如柯市長所言:「不要跟我講聽說」。

當然,政府的網站一直都做得很差,文件真的很難找,我認為政府文件搜尋引擎的關鍵字太少了,害我每次都在爬文件,找了半天才找到我要看的。其實我要找的東西很簡單,就是一個監察院2009年提出對臺北市政府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報告。

從這份報告,大概基本上所有有關於大巨蛋「不平等條約」的指控都可以得到解答,大多人痛批的是合約內容,但跟合約相關的簽約過程,卻很少有人提及。

於是我們看看這份監察院的文件,民國98年文件編號0980000394巨蛋調查報告的內容:

 92年11月13日經前市長馬英九核定成立本計畫案「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甄審委員會」(下稱甄審會),同年12月26日公告上網招商,迄至93年4月30日收件截止,計有1家投資申請人送件提出申請。93年5月17日經甄審會召開第2次會議,評選出「臺北巨蛋企業聯盟」為最優申請人(下稱最優申請人)。
  • 93年9月29日原遠雄企業協力公司竹中工務店與劉培森事務所於森字第9300298號函市府有關退出本計畫案之專業團隊聯合聲明書
  • 同年10月11日竹中工務店與劉培森事務所函致市府略以:本計畫案投資計畫書中有關設計及興建內容及構想之智慧財產權專屬於該協力廠商等公司所有,任何人均不得使用或轉授權他人使用。
  • 93年11月25日北市府第4次甄審會乃決議:暫緩與大都市建設公司(最優申請人因本計畫案組織之公司型態)簽約,並請該公司確認該原審定之協力廠商-竹中工務店是否繼續合作。
  • 94年1月31日北市府第5次甄審會決議:故大都市建設公司所提變更協力廠商之申請,尚符合申請須知之「特殊情形」規定,請該公司提送擬變更協力廠商之資格證明及相關實績證明文件,俾供審查。
  • 94年5月23日北市府第6次甄審會決議:請該公司舉述補證擬變更協力廠商相關實績證明文件。
  • 94年7月5日北市府第7次甄審會決議:經「綜合考量」,不宜變更協力廠商。
  • 94年7月19日北市府先「 依甄審會原核定內容(不宜變更協力廠商),於通知文到1個月內完成議約及簽訂事宜。」函復大都市建設公司。
  • 94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以本計畫案未於期限完成簽約為由,本計畫案視為流標處理。
  • 94年9月至12月,大都市建設公司先後向市府、工程會提出異議及申訴,經工程會2次撤銷市府針對大都市建設公司異議之處理結果。
  • 95年1月9日北市府第7次甄審會延續會議決議,就「依工程會審議判斷意旨:不同意變更協力廠商,應補附理由」說明此案變更協力廠商必須不低於原協力廠商(竹中工務店)所具有之資格條件故依最優申請人所提供資料及簡報答詢後評估,大都市建設公司擬變更之HOK公司確實無法取代原協力廠商竹中工務店,而否准變更。
  • 95年2月21日北市府依第七次甄選會議決議函復大都市建設公司。該公司再度申訴工程會。
  • 95年5月2日工程會第3度撤銷市府94年7月19日函不同意變更協力廠商、94年9月5日函宣布流標之決定。
  • 95年6月19日北市府依工程會判決於第8次甄審會決議:同意變更協力廠商為HOK公司。 
  • 95年8月14日北市府第9次甄審會即審查配合修正投資計畫書。
  • 93年4月28日核定成立議約小組,前市長馬英九並指派前財政局局長李述德為議約主談人。
  • 95年7月19日、8月8日召開議約會議,因93年6月10日最優申請人提出議約文件後,市府於6月17日至9月23日邀集最優申請人陸續召開11次議約會議,完成本計畫案議約程序。93年9月30日第3次甄審會決議通過之議定契約內容,有關因時空條件變革須配合修正之契約條文進行商議並獲確定,及因考量樹木保護審議期程之不確定性,將影響後續土地交付及興建期程,就有關本基地內地上物拆遷及用地交付時程等相關條文,進行商議並獲確定,其餘條文皆未更動。
  • 95年8月14日第9次甄審會議,通過雙方議定之契約條文。 

糾正內容分作兩部分,第一部分是糾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糾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0950001號】申訴審議判斷書,忽視本計畫案行政目的與設計規範之剛性準則,又重大工程專業不足,不但侵害臺北市甄審會專業判斷範疇,更造成臺北市政府別無駁准協力廠商之決策空間,從而根本影響該案之後續發展,其恣意濫權,核有嚴重違失

第二部分則是糾正臺北市政府,糾正內容(我把跟樹木移植相關條文移除,因為無關):
臺北市政府為配合同意最優申請人變更協力廠商,決議通過最優申請人重提之投資計畫書,顯有違反促參法相關規定,核有違失
臺北市政府與最優申請人議定之「興建營運契約」,其條文內容,或有違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意旨,或違反促參法相關規定;或增加廠商有利並減少其不利因素,致使原有權責及義務失衡損害機關權益,核有違失

在郝龍斌市長98年收到此份監察文件之後,郝市長的回復相當耐人尋味:
感謝監察院讓市府有機會通盤檢討,未來將朝「體育園區」重新規劃。
而郝市長也以此份監察院糾正文重新同遠雄企業議約,並將結果回復監察院,文號098教正0018:
  1. 臺北市政府將於爾後辦理之促參案件,將變更協力廠商及投資計畫書依現行促參法相關規定,詳細載明於申請須知中,俾利相關案件之甄審委員會作出周延之評斷,以提昇辦理促參案件之品質。
  2. 臺北文化體育園區整體規劃案─體育園區(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於100年5月26日該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07次會議審查有條件通過,總計減少之樓地板面積為77,745.09平方公尺,粗估大巨蛋減少面積之商場及附屬設施、停車場,合計市值約153.4億元,使園區塞滿建物之原先規劃,經減建後部分保留市民享有空間之權益。
  3. 有關本院糾正「興建營運契約」議定事宜,該府已與遠雄公司進行9次協商會議在案,惟因契約議定需雙方達成協議後始得為之,該府將持續召開後續協商會議。
看完了整個過程,請問大巨蛋的弊案在哪裡?整份文件把全部過程的來龍去脈都寫得清清楚楚,而且核有「嚴重違失」的是當時民進黨執政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而臺北市政府只有「違失」。在此要注意有「違失」,不代表有「違法」。「違失」意指找不到違法的證據,但是行政或程序上有明顯瑕疵。臺北市政府收到的第一個違失還挺衰的,因為市府是不得不接受遠雄變更協力廠商,而營運契約的問題就要牽涉到「自償率」,這個我有更多研究之後會在找機會說明。

在此可能有人要疑問北市府為什麼一定要遵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決議呢?這就是依法行政。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第五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六條說明主管機關權責包含申訴之處理,而第四十七條規定:爭議處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所以臺北市政府必須遵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決議(是說也違抗了三次但是都被打回來了)。

以上,皆為事實,都有憑有據可以查。如果當初臺北市政府要獨厚遠雄,又何必搞這齣三度撤銷遠雄資格的大戲?


看完這麼一大串,我提了很多法條,找了很多資料,滿嘴弊案,標榜公開透明的柯市長,你的「證據」在哪裡??





資料來源:








4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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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很抱歉
    大巨蛋最大的問題是在不按圖施工還有量體劇增
    當初郝龍斌任內60次勘驗都放水讓遠雄繼續蓋,馬英九放任大巨蛋商場的量體擴大
    但是拿馬英九因為遠雄變更協力廠商而宣布流標,公共工程會撤銷的決議來替馬英九沒有圖利遠雄作辯護是錯的
    因為遠雄得標後馬英九郝龍斌就一路開綠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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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真的很懷疑你到底是有沒有看我的文章就留言啦⋯⋯

    估計你大概無法正視監察院的內文就直接無視了,老實說我提出的證據說法你不認同我是無所謂啦。這樣也能說成是一路開綠燈我也是醉了,不過我只能說我跟你無法互相同意就是了。

    但對於「圖利」這可是很嚴重的指控,麻煩要指控這種罪名請提出證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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